3.6 消防用水量


问题一:如何界定“综合楼”,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综合楼”的术语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新版《建规》已不存在,但在其他防火规范中依然沿用,《消水规》中的“综合楼”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4 :
《水消规》3.6.2 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 小时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答: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 《建规》第1.0.4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小时。
二、《山东》1.0.19:
《水消规》第3.6.2条规定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但该规范及《建规》中均无“综合楼”的定义,如何界定综合楼?
 综合楼: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规》第1.0.4条条文解析,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否则为另一用途。按《水消规》第3.6.2条,多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2h,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为3h。
三、《浙江》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90:一个建筑高度26米的养老建筑项目,由一部分护理楼和一部分公寓楼,中间由连廊连接组成,建筑定性为一栋建筑,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按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还是多种功能组合的(综合楼)建筑考虑?怎样计算消防用水量?
回答:
1、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处置,查 《消水规》表3.6.2,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
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类别,查 《消水规》表3.3.2确定。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高度,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类别,查 《消水规》表3.5.2确定。
5、具体计算方式,参专题: 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用水量计算!
解析:本项目资料不全,通常情况下,养老建筑的护理楼部分属于老年照料设施(注2),公寓楼部分属于常规公共建筑,宜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综合楼)考虑。
注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注2:本问题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参考专题:消防释疑: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
问题209:《消水规》中的建筑类别沿用老《高规》和《建规》的概念,比如综合楼、商住楼等,其中综合楼仅指高层建筑中的二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组合而成且公共建筑部分超过24m的建筑吗?
回答: 《消水规》3.6.2关于综合楼概念的引用,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因此综合楼概念是针对高层或单多层建筑的问题,并不重要。
建议: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已废止,相关消防设施及建筑防火要求,应参 《建规》5.4.10、5.4.11处置。
解析:《消水规》和14版《建规》在同一年发布,使用了现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的综合楼概念:综合楼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且针对单多层建筑的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废止)没有综合楼概念。因此,有观点认为,综合楼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概念(有争议)。
但是, 《消水规》3.6.2关于综合楼概念的引用,本来就是针对高层公共建筑,因此综合楼概念是针对高层或单多层建筑的问题,并不重要。
实际上,关于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和定性问题,应参照 《建规》(2018版)5.4.10、5.4.11确定。类似问答可参“问题191”处置。
问题191:首层商铺,二层公寓,三至十五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54m的独栋建筑,首层占地面积600m²,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是多少?
回答:本示例争议较大,存在两个方案:
方案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依 《建规》5.4.10-3条文解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以按住宅与公共建筑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考虑;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需要根据建筑总高度和 《建规》5.1.1条的建筑分类考虑。综上,查 《消水规》表3.6.2,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方案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均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存在二种及以上公共功能的建筑,定性为高层综合楼,查 《消水规》表3.6.2,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本文观点:2014版《建规》实施以后,综合楼概念已不复存在,依建筑防火基本处置原则( 《建规》5.4.10),方案一可行,但也有观点要求采用方案二。
问题163:某建筑1-2层为商业,3-8层为办公,9-20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80m,该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3h。
解析:本示例为商业和办公两种功能的公共建筑,当公共建筑功能为2种及以上与住宅建筑组合建造时,按表3.6.2中的公共建筑综合楼取值,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h。
总结分析:
《消水规》和14版《建规》在同一年发布,《消水规》在编制过程中使用了现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的综合楼概念:综合楼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消水规》中的“综合楼”应与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一致。
问题二:地下室为一个大底盘,上面设有数栋建筑,此类工程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关单座建筑的面积或体积的计算,在《消水规》正文与条文解释中并没有论述,出现在《消水规》图示或《指南》中,图示可否有法律效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2:
《水消规》3.3.2条: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多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规范对单座和单栋有不同定义,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此外,两个地下室间以通道相连,且该通道仅考虑通行,不考虑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分隔,则算两个地下室。
二、《广州》2.3.4:
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除《建规》第 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三、《广州》2.7 :
《水消规》3.6.1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座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应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按 《水消规》3.3.2条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500000㎡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
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第3.6.1条解析。
四、《江苏》(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3:
地上建筑的底部与大地库连接,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设置,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地上建筑除住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水量、消防水箱容积等室内消防设施可以分开计算外,其他与地库不可以分开计算,按总体积计算。
五、《山东》1.0.1:
按《水消规》第3.6.1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座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应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按 《水消规》3.3.2条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500000㎡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
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
六、《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29:
地上建筑,底部与大地库连接,地上建筑与地库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均分开设置,仅电梯能通到地下室,确定消防设计水量时,建筑物的体积应该怎么确定?可否地上建筑与地库分开计算?
答:按一座建筑计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46:坐落于一个地下室底盘上的数栋建筑,地下室功能为汽车库与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分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何种建筑取值?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如何确定?
回答:为地上建筑服务的设备用房,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依地上建筑的功能确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I级考虑。
当设备用房同时为汽车库服务时,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依地上建筑的功能确定,且不得低于《车火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143:问题141的类似项目,当地上为办公商店等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包括地下车库的体积?如算地下车库体积,则可能导致地上建筑的用水量增加太大,是否合理?
回答:参照《消水规》图示中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方法以及各指南的计算要求,当地上建筑部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需要包括地下车库的体积。
关于这种情况下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参考建议如下:
1、如地上建筑属于本来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如141题所示),这种情况下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视为额外的安全保障措施(本可不设),可适当从宽,比如计算建筑体积可以不考虑车库部分,无需严格复核地上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压力等等。
2、如地上建筑属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则需严格按规范要求处置。
注:本建议的第1个处置方式,仅供参考。
问题142:问题141的类似项目,当涉及《建规》第8章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时,地上建筑的体积和面积计算,是否包括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包括汽车库?
回答:在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时,地上建筑的体积和面积,应包括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室部分,但可以不包括汽车库。
注:本观点存在争议。
解析:汽车库相对独立,与其他建筑部分设置有防火墙等分隔措施,汽车库适应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问题141:某建筑包括二层办公楼、地下室(设备用房)和汽车库,地上办公楼建筑面积1800m²,地下室(设备用房)建筑面积900m²,办公楼和地下室建筑体积9900m³。其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相连处设甲级防火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也需同步设置?
回答:原则上,办公建筑及地下室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处置,汽车库依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处置,本案例的办公建筑及附属地下室并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需考虑以下情况:
1、如办公建筑和车库共用设备用房,则办公建筑的地下部分应同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如办公建筑的设备用房和车库完全独立(车库自备设备用房),仅在防火墙上开设连通甲级防火门,则办公建筑的地下室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宜同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以上两种情况中,地上办公建筑部分均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车库和办公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在适应《建规》第8章时,关于建筑体积和面积的计算,始终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本项目办公建筑的总面积和总体积要计入车库部分);而且, 《消水规》7.4.3条要求“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因此,对于要求地上办公建筑部分同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观点,应予尊重!
解析:本案例中,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问题,通常没有太大争议,争议在于室内消火栓系统(受制于 《消水规》7.4.3条),如地上部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可能涉及消防水泵等问题,尤其是,必定涉及室内消防用水量等问题,本问题将在142、143题单独讨论。
问题10:请教一下各位老师,那种商业步行街,中间有外廊(室外露天)连接,地下室为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单栋建筑体积算,还是整个商业的体积?
回答:按整个建筑的体积计算。
解析:不同建筑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连廊或天桥连接,不影响各建筑的独立性。但不同建筑通过地下室连通(与地下车库在同一底盘上),整体应按一座建筑考虑,体积按地上和地下之和计算。
问题6:要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计算建筑体积,建筑体积包含地下室吗,或者说建筑体积包含汽车库体积吗;还是说汽车库和其他部位为两个防护区,分别计算取最大值?
回答:在确定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需计算建筑体积,是否包括地下室或汽车库体积,应视彼此之间的分隔情况确定!
解析:公共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体积相关,当地上与地下有连通时(包括电梯、疏散楼梯等),则按地上与地下总体积算(包括汽车库),如地上与地下完全不相通时,则地上和地下可以依据各自体积分别计算。
住宅建筑和汽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值,均没有涉及体积大小。
具体计算方法,参专题讲解: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算方案及实例。
问题三: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h,是否包括多层宾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 《消水规》表3.6.2中“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不知此处的“高级宾馆”是否包括多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6.2 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 3.0h,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答:包括多层及高层的高级宾馆。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80: 《消水规》表3.6.2中“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火灾延续时间为3h;其余公共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h。”火灾延续时间为 3h的高级宾馆的约束条件,是否有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说法?
回答:高级宾馆没有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说法。高级宾馆不好界定,存有争议。建议参照旧版《高规》2.0.10条要求: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属于高级宾馆(旅馆)。
解析:新规取消了高级宾馆的定义,建议参照旧版《高规》2.0.10条要求: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属于高级宾馆(旅馆)。同时,由于宾馆的火灾危险性大,建议符合高级宾馆条件的建筑,无论高层还是单多层,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均按3h考虑。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很多高档酒店并不申报星级,因此星级条件并不是必要条件。
问题四:医院建筑的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水规》表3.6.2中,公共建筑一栏没有单独列举医疗建筑,业界普遍认为医疗建筑属于其他公共建筑,火灾延续时间按2h考虑,是否正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北京2020》沟通较多问题---消防问题8:
医院的火灾延续时间?
答:医疗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可按其他公共建筑取值,包括门诊、病房、医技、供应中心、医院行政办公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h。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01:医院建筑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多少确定?
回答:集门诊、住院、办公、后勤保障等两种或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高层医院建筑,建议按高层综合楼处置(3h),多层医院建筑及单一功能的高层医院建筑可按2h处置。
解析: 《消水规》表3.6.2中,高层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3h,但没有综合楼的具体定义,实际应用中,对于具备两种及两种以上公共功能的建筑,可按综合楼处置。
问题五: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为不小于3h,计算消防用水量时,火灾持续时间也需要按3h计算吗?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69: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供电时间为不小于3h,计算消防用水量时,火灾持续时间也需要按3h计算吗?
回答:消防用水量计算,以《消水规》为准,由 《消水规》表3.6.2确定火灾持续时间。
问题六:几栋建筑之间相互联通,计算消防用水量时,体积计算按一栋建筑计算,还是多栋建筑整体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28:
几栋建筑之间用宽敞连廊连在一起(连廊有顶)是否按整体计算建筑体积选择室外消防用水量?(公共建筑),当几栋建筑之间连廊为互为借用疏散出口时,是否视为一栋建筑?
处理意见:借用疏散出口且防火间距满足要求时,可单独计算各栋建筑消防用水量(由建筑专业界定)。
二、《湖南》32:
几栋建筑成丁字型连结无防火间距,可否按连成一体计算建筑体积还是分别计算体积?
处理意见:由建筑专业界定是否为一栋建筑。
三、《广州》2.2:
《水消规》3.3.2条: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项目地下室上有多栋建筑,请问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规范对单座和单栋有不同定义,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此外,两个地下室间以通道相连,且该通道仅考虑通行,不考虑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分隔,则算两个地下室。
四、《广州》2.3.4:
建筑室内外消防水量均依据建筑性质、建筑体积大小确定。地下室与地下室底盘上方的多栋建筑是否可以拆分计算建筑体积?请明确建筑体积计算规则。
答:除 《建规》第5.4.10条第3款允许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以分住宅部份及非住宅部份外,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座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如果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无任何连通可分开计算体积,两个地下室仅通过通道连接且通道口设防火分隔措施也可分开计算体积。
五、《广州》2.7:
《水消规》3.6.1 条,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地块内整体设地下室、地上有多座住宅塔楼、商业公建等,该项目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计算?
答:一次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应计算整座建筑的面积及体积,按 《水消规》3.3.2条建筑物用途、体积、耐火等级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当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大于500000㎡时,室外消防设计流量应按表3.3.2增加一倍。
本项目属于单座建筑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第3.6.1条解析。
六、《江西》24:
通过连廊连接的建筑,根据建筑专业确定是否为单栋或多栋建筑进行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290:一个建筑高度26米的养老建筑项目,由一部分护理楼和一部分公寓楼,中间由连廊连接组成,建筑定性为一栋建筑,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按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还是多种功能组合的(综合楼)建筑考虑?怎样计算消防用水量?
回答:
1、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建筑中的综合楼”处置,查 《消水规》表3.6.2,火灾延续时间按3h计;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
3、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总体积,按公共建筑类别,查 《消水规》表3.3.2确定。
4、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依建筑高度,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类别,查 《消水规》表3.5.2确定。
5、具体计算方式,参专题: 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用水量计算!
解析:本项目资料不全,通常情况下,养老建筑的护理楼部分属于老年照料设施(注2),公寓楼部分属于常规公共建筑,宜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综合楼)考虑。
注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注2:本问题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参考专题:消防释疑: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
问题146:坐落于一个地下室底盘上的数栋建筑,地下室功能为汽车库与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分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何种建筑取值?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如何确定?
回答:为地上建筑服务的设备用房,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依地上建筑的功能确定。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I级考虑。
当设备用房同时为汽车库服务时,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依地上建筑的功能确定,且不得低于《车火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10:请教一下各位老师,那种商业步行街,中间有外廊(室外露天)连接,地下室为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单栋建筑体积算,还是整个商业的体积?
回答:按整个建筑的体积计算。
解析:不同建筑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连廊或天桥连接,不影响各建筑的独立性。但不同建筑通过地下室连通(与地下车库在同一底盘上),整体应按一座建筑考虑,体积按地上和地下之和计算。
问题七:旅馆建筑的地下车库消防用水量按何规范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5:
一幢多层建筑,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地上一、二层为酒店客房,地下室功能为汽车库、各类机房及酒店配套办公,这幢建筑地下室是否不应按地下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而是按旅馆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汽车库按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部位根据建筑总体积(含汽车库体积)按旅馆建筑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为两者取大值。
问题八: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如何选取,是否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相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5.1.6 :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二、《山西》问题2:
底部是商业上部是住宅的高层建筑 (商业网点除外),此类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室内、外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及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意见:旧版规范中商业与其他公共功能合建属于综合楼,与住宅合建属于商住楼,而新规范中已无综合楼和商住楼的概念,综合楼新规范定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商住楼定为“底部是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建筑”。 故问题2中此类建筑属于底部是商业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建筑。依据 《建规》5.4.10条文,此类建筑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的室内消防、屋顶水箱及火灾延续时间,可以按住宅及商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执行,室外消防设计应根据建筑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但《水消规》中仅对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及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有相关的规定,并未对火灾延续按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水消规》5.2.1.6条中关于商业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是这样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可见商业的建筑规模越大火灾隐患也就越大,因此认为此类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参考《水消规》5.2.1.6条的规定,当底部商业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或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24m时,火灾延续时间为3h , 当底部商业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 (商业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火灾延续时间为2h。
相关规范:
《建规》5.4.10条文: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套,可以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水消规》 5.2.1.6条文: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水消规》3.6.2条文: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火灾延续时间为3h。
其他公共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
三、《湖南》问题15:
如上部高层住宅部分和下部非住宅部分合建(以前为商住楼),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3 条,室内火灾延续时间为 2 小时,室外火灾延续时间按 2 小时还是按 3 小时计?
处理意见: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分别按底商和住宅取值,二者中取大值。高层住宅部分和下部非住宅部分合建建筑(商住楼)商业部分高度 24 米及以下,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按 2 小时计;商业部分高度24 米以上,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按 3 小时计。
四、《湖南》问题18:
高层建筑商住楼,是按高层住宅、裙房公共建筑部分分别确定消防用水量(取大值),还是按高层公共建筑确定消防用水量?
处理意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条执行,室外消防用水量按高层公共建筑总体量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按住宅、商业两者用水量大者选用。
五、《湖南》问题39:
住宅底层大于 300 平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或社区用房,该住宅是否也可按纯住宅设计(建筑专业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用房或社区用房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用房,可按纯住宅设计)。明确住宅底部商业网点的认定范围(在住宅底部延伸距离等)
处理意见:按住宅部分和下部非住宅部分合建建筑考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执行。
六、《北京2019》消防安全-----消防用水量:
常见问题:建筑高度52m,住宅楼首层底商每隔间500m2,按二类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10l/s,室外消防水量15l/s。
分析:住宅首层底商不符合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不能仅按住宅建筑设计,属于住宅建筑与商业建筑的合建建筑,应符合5.4.10条规定;室内消防设施应分别按52m高层住宅、多层商店设置,室内消火栓泵参数按最不利取大值,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2h;5.4.10条文说明: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室外消防水量按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设计,属一类高层公建。室外消防设施应按高层公共建筑设置,建筑体积大于5万m3,室外消防用水量40l/s;室外消防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综合楼,应3h。
七、《江苏》(一)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7:
一类高层住宅楼(建筑高度 99.5m),其底部设有三层商业(层高 4.5m,三层商业建筑面积共计 4800㎡,商业部分体积 21600m³)。问:该建筑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取值?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该项目属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室外按高层商业楼确定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 3.0h;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
2)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第 3 款规定,该项目住宅和商业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计算设置。问题所述项目的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高层住宅为 2.0h,多层商业为 2.0h,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 2.0h;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高层住宅为 20L/s,多层商业为 25L/s,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为 25L/s;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住宅为 18m³,多层商业(建筑面积小于 10000㎡)为 18 m³,因此该项目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 18m³。
3)该项目商业的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住宅的公共部位及户内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八、《江苏》(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一幢底部一层及二层为商业(每层建筑面积 1400㎡),二层以上为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一层及二层商业是否需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8.3.4 条第 2 款及第7 款,该项目商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商业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商业除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九、《山东》1.0.7:
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建筑,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
应按商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分别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其大值。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根据建筑的总体积按照公共建筑进行确定。
十、《广州》2.5:
2.5、《水消规》3.5.2条注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请问如下建筑单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水量的确定是否正确:
2.5.1、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业,面积800平方米,即体积V=4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小于5000,可不设消火栓;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可不设消火栓?
答:本项目属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对于本案例,若商业分隔较小,可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住宅建筑,由于其建筑高度>21 米,根据 《建规》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如果首层超出商业网点规模,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按《建规》第5.1.1条,非住宅部分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根据 《建规》第8.2.1条第3款,非住宅部分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由于住宅部分需要设消火栓,整栋
建筑均需要设消火栓,室内消防水量按住宅取值。
2.5.2、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场,面积1200平方米,即体积V=6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需设消火栓,水量15L/S;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消火栓即可?
答:本项目属于商业与住宅合建建筑,可拆分为住宅及非住宅两部份计算室内消防水量并取大值。非住宅(商业)部份按表3.5.2 室内消防水量为15L/S。住宅部分由于其建筑高度>21 米,根据 《建规》第8.2.1条第2款应设室内消火栓,  流量取值为5L/S。
十一、《指南》3.3问题解答:
问15:某建筑物地下一层为汽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地下室上方有A、B、C三栋楼,其中A、B栋为18层纯住宅,C栋1~2层为办公用房,3~16层为住宅,地下室与地上建筑有竖向电梯和楼梯连通,该建筑物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汽车库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其他部位按表3.6.2其他公共建筑取值,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该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
问16:某建筑1~2层为商业,3~6层为办公,7~15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49.4m,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该建筑有商业和办公两种功能的公共建筑,按表3.6.2的公共建筑综合楼取值,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十二、《中筑城》二、消火栓系统2:
当两种不同功能的房间在多层建筑中上下组合布置时,可否参照 《建规》5.4.10条执行?
答:不可以,只有上部为住宅时才可以执行 《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
十三、《陕西》7.1.1:
(补充GB50974-2014 第3.3.2条、第3.5.2条及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高层民用建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该建筑整体作为一座建筑选用,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各功能取最大值火灾延续时间应按公共建筑(除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及其总高度确定。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191:首层商铺,二层公寓,三至十五层为住宅,建筑高度为54m的独栋建筑,首层占地面积600m²,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是多少?
回答:本示例争议较大,存在两个方案:
方案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依《 建规5.4.10-3条文解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可以按住宅与公共建筑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考虑;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需要根据建筑总高度和《 建规5.1.1条的建筑分类考虑。综上,查《 消水规表3.6.2,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方案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均为3h。
解析:本示例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且存在二种及以上公共功能的建筑,定性为高层综合楼,查《 消水规表3.6.2,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为3h。
本文观点:2014版《 建规》实施以后,综合楼概念已不复存在,依建筑防火基本处置原则(《 建规5.4.10),方案一可行,但也有观点要求采用方案二。
问题195:对于同一栋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不同吗?
回答:可以。
解析:室外消火栓系统主要供消防车使用,室内消火栓系统属于建筑内部消防设施,二者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不同。
问题34:请问各位,现在有个项目,是高层住宅(没超过100米)加三层商业的组合楼(商业高11.6米),各自分开疏散,不连通。按照建火规5.4.10说室内消防水可以分开算取大值,那这栋楼的室外消防水量怎么算呢?按照规范后面条文解释,体积按照整栋楼来算,那火灾延续时间是按照高层楼的商业楼来还是跟室内消火栓一样,分别看高层住宅和多层商业,然后按照大的那个来?
回答:室外消防用水量按高层公共建筑,依整体体积(含住宅)查 《消水规》表3.3.2确定,火灾延续时间按2小时考虑( 《消水规》表3.6.2其他公共建筑)。
解析:根据 《建规》5.4.10条第3款的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包括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等。
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当与一种功能的公共建筑合建时按其他公共建筑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取2h;当与二种及以上功能的公共建筑合建时按高层综合楼建筑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取3h。 《消水规》表3.6.2
问题九:地下室设有汽车库、库房和设备用房等业态的功能,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何种方式考虑?
《消防资源网》解析:
问题57:某地下室设有汽车库、库房和设备用房等业态的功能,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何种方式考虑?
回答:参专题: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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